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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一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东弘机电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弘晶电器配件厂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分别于20161018日、20161125日,对专利号为201420189574.3、专利名称为“一种行星齿轮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两次无效请求合案审理。

20173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

【发明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9215日,对专利号为201410190631.4、专利名称为“手套浸渍生产线龙门架结构”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628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乐斯(北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8813日,对专利号为201320092835.5、专利名称为“电子乐器信号的处理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1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四

【发明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佛山汇莱德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6826日,对专利号为201210057046.8、专利名称为“电热水壶的自动加水装置及电热水壶”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4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案经过了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五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银宾银饰店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921日,对专利号为201730397265.4、专利名称为“锁包包装盒(开心快乐)”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517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六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专利权人】

受专利权人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883日,对专利号为201120505039.0、专利名称为“一种围栏柱”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答辩和意见陈述,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1812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七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专利权人】

受专利权人兴佰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9430日,对专利号为201720280617.2、专利名称为“一种便携式动态X光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答辩和意见陈述,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19925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八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福州市闽福石材磨具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8620日对专利号为201721215140.6、专利名称为“一种研磨盘”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12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九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银宾银饰店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921日,对专利号为201730397252.7、专利名称为“项链包装盒(称心如意)”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516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十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锡山区宜车车辆配件厂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分别于201682日、20161021日对专利号为201520419744.7、专利名称为“带有卡扣组件的电动车后尾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十一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代理被告

专利号为ZL201420189574.3、专利名称为“一种行星齿轮箱”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东莞东弘机电有限公司,案号为(2016)73民初1223号,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10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受被告东莞东弘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认真研究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在准备答辩状的过程中,易捷胜代理客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73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742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由于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十二

【发明专利侵权案。代理被告

专利号为ZL201410190631.4、专利名称为“手套浸渍生产线龙门架结构”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案号为(2017)鲁02民初1757号,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被告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7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受被告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认真研究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1811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十三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代理原告

受专利号为ZL201530535375.3、专利名称为“电动车尾箱(创世蝠龟)”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蔡军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认真研究案情,搜集侵权证据,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侵权。

2018111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一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3、被告二赔偿原告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二负担。

易捷胜代理原告取得了胜诉,依法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十四

【发明专利侵权案。代理被告

专利号为ZL201410190631.1、专利名称为“手套浸渍生产线龙门架结构”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案号为(2017)鲁02民初1758号,诉讼请求包括:

1、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10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受被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认真研究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18111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的先用权抗辩成立,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十五

【发明专利侵权案。代理被告

专利号为ZL201110001374.1、专利名称为“一种浸胶安全防护手套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案号为(2017)鲁02民初1756号,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专利方法,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7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受被告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认真研究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作了不侵权抗辩。

青岛中院至被告车间作了现场勘验,然后进行了二次开庭,初步认定被告的不侵权抗辩成立,随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201892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承担侵权责任。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十六

【发明专利侵权案。代理被告

专利号为ZL201110001374.1、专利名称为“一种浸胶安全防护手套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案号为(2017)鲁02民初1755号,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10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受被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认真研究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作了不侵权抗辩。

青岛中院至被告车间作了现场勘验,然后进行了二次开庭,初步认定被告的不侵权抗辩成立,随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201892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承担侵权责任。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十七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代理被告

专利号为ZL201320092835.5、专利名称为“电子乐器信号的处理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乐斯(北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尚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号为(2018)京73民初862号,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二被告删除宣传资料;

3、判令二被告召回并销毁侵权产品;

4、判令二被告赔偿1000万元;

5、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

受被告乐斯(北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尚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认真研究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在准备答辩状的过程中,易捷胜代理客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9122(决定日2019116日,发文日20191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93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由于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十八

【实用新型专利行政诉讼案。代理第三人

一、参见易捷胜专利案件之一,受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东弘机电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弘晶电器配件厂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对专利号为201420189574.3、专利名称为“一种行星齿轮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3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专利权人对该无效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第三人东莞东弘机电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弘晶电器配件厂的委托,易捷胜研究案情,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19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第三人的权益。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十九

【发明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佛山佳牧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9618日,对专利号为201610269504.2、专利名称为“酿酒机”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该案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多,技术方案限定的非常细,我所同事反复研究权利要求,分解技术特征,制定检索方案,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检索到了比较理想的对比文件,并撰写了。

201911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

【发明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东北大学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9315日,对专利号为201610083189.4、专利名称为“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及其堆垛单元”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1031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系统,对于仅限定了功能的各个制造单元,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一种制造方法,其制造步骤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制造单元所要实现的功能完全相同,则可认为这些制造单元已经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一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雁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9423日,参加了专利号为201621311128.0、专利名称为“一种塑料圆织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口审。

该案的无效请求是由原代理机构提交的,涉及21件证据,虽然证据够充分,但大量重复,难免影响口审的效率,易捷胜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详细分析证据,综合考虑后,以证据1212为重点,放弃其他18件证据,针对性地制定口审策略,撰写代理词,经过充分准备后,按时参加了口审。

2019517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二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张灵彦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8713日对专利号为201720170303.7、专利名称为电动车及摩托车的后尾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11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在判断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对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特征,确定该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实用新型,在此情况下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三

【发明专利侵权案。代理被告

专利号为ZL201010560822.7、专利名称为“一种热管散热式LED汽车车灯”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意诚路明汽车用品销售中心,案号为(2018)京73民初280号,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9340元。

受被告北京意诚路明汽车用品销售中心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认真研究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远程视频开庭和现场开庭审理,作了不侵权抗辩。

20208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成立,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承担侵权责任。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四

【实用新型专利行政诉讼案。代理第三人

一、参见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一,受无效宣告请求人雁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了专利号为201621311128.0、专利名称为“一种塑料圆织机”的无效请求案件。

2019517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专利权人对该无效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9)京73行初10720号。

受第三人雁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易捷胜研究案情,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208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第三人的权益。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五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长沙中天电子设计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20914日,对专利号为201520179394.1、专利名称为“一种带答题功能的电子学生证”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2122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将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相结合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六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代理被告

专利号为201520179394.1、专利名称为“一种带答题功能的电子学生证”的实用新型专利(参见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五。该侵权诉讼的判决早于案例之二十五的无效决定)的专利权人,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长沙中天电子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案号为(2020)湘01知民初113号,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其专利权;

2、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被告就侵权一事登报道歉;

4、判令被告关闭侵权产品的网页展示;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受被告长沙中天电子设计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认真研究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开庭审理,作了不侵权抗辩。

20201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6789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承担侵权责任。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七

【发明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20611日,对专利号为201410494925.6、专利名称为废水处理装置及其处理不锈钢酸性废水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116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当另一对比文件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手段的启示时,通常认为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八

【发明专利侵权案。代理被告

专利号为ZL201410494925.6、专利名称为“废水处理装置及其处理不锈钢酸性废水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案号为(2020)03知民初147,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49982.2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0元人民币。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受被告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认真研究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作了不侵权抗辩。

参见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七,由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于2020116日作出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随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20201112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承担侵权责任。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九

【发明专利行政诉讼案。代理第三人

一、参见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二十七,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对专利号为201410494925.6、专利名称为“废水处理装置及其处理不锈钢酸性废水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20116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专利权人对该无效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21)京73行初785号。

受第三人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委托,易捷胜研究案情,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214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诉决定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第三人的权益。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十

【实用新型专利行政诉讼案。代理第三人

一、参见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七,2019925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维持专利号为201720280617.2、专利名称为“一种便携式动态X光机”的专利权有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9)73行初13618号。

受第三人兴佰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易捷胜研究案情,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214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第三人的权益。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十一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专利权人】

一、参见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七,2019925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维持专利号为201720280617.2、专利名称为“一种便携式动态X光机”的专利权有效

二、针对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陈为龙又于202059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受专利权人兴佰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对专利号为201720280617.2、专利名称为“一种便携式动态X光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答辩和意见陈述,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21331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如果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证据未给出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所属领域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技术问题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证据具备创造性。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十二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专利权人】

受专利权人李全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对专利号为200720029195.8、专利名称为“智能手套浸胶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答辩和意见陈述,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177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的特点。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十三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专利权人】

一、参见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十二,20177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维持专利号为200720029195.8、专利名称为“智能手套浸胶机”的专利权有效

二、针对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南通林赛尔机械有限公司也于20171114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受专利权人李全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对专利号为200720029195.8、专利名称为“智能手套浸胶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答辩和意见陈述,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185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且未给出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十四

【实用新型专利行政诉讼案。代理第三人

一、参见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十三,20185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维持专利号为200720029195.8、专利名称为“智能手套浸胶机”的专利权有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8)京73行初7618号。

受第三人李全的委托,易捷胜研究案情,准备答辩状,对本案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209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第三人的权益。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十五

【发明专利无效案。代理专利权人】

受专利权人刘文轩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对专利号为201010291564.7、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皮带输送机的外转子直驱式水磁同步电动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答辩和意见陈述,并参加了随后的开庭审理。

202147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十六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周駃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201117日对专利号为201821716072.6、专利名称为“一LED防侧漏光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134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了,且该另篇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篇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有关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内容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通常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易捷胜专利案例之三十七

【发明专利无效案。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赵华根的委托,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20811日,对专利号为201510536300.6、专利名称为停车场收费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121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未记载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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